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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普法进行时——干货!几招教你避免直播带货的“坑”



家人们,这个价格给不给力!

朋友们,要不要再炸一波?

3.2.1上车!

……

双十一购物狂欢的号角已经吹响!你消费了吗?

  近年来,直播电商发展迅速,也激发了巨大的销售潜力。“直播带货”可以帮助消费者提升消费体验,为许多质量有保证、服务有保障的产品打开销路。但是网络直播购物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如果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遭受消费欺诈时该如何维权?通过本期真实案例寻找答案吧!

No.1

选择平台下单,避免私下交易

    小李在主播小A的直播间观看其直播练字时,看到出售钢笔的广告,遂与主播通过微信取得联系,并通过微信支付280元。

  收货后,小李发现钢笔有问题。主播同意为小李更换新钢笔,但后期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退货。

  小李联系某短视频平台所属的A公司,但A公司也拒绝了小李的退货主张,并拒绝提供涉案主播小A的身份信息。

  后来,小李以A公司的主播出售“三无”产品、存在恶意欺诈等事实为由,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购物损失及三倍赔偿金额共计112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作为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上传视频、直播互动功能,小李与主播并未通过涉案短视频直播平台的购物链接交易,故小李与A公司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小李与主播小A通过微信转账进行交易,双方建立买卖合同,A公司不是合同相对人,故法院裁定驳回小李的起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亦非居间人或出租人,而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主体。

  在上述案例中,小李通过微信与主播小A进行交易,未经第三方平台,其交易行为难以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规范。因此,笔者提醒喜欢通过直播购物的公众,应在知名度较高的网络交易平台上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家,并确保在平台链接内购买下单,这样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No.2

“薅羊毛”反被坑,找准经营者寻求赔偿

     2019年5月,小郑观看直播,主播小许向直播间粉丝售卖手机。称该手机原价1万多,现打算以四五千元出售,并称购买者可添加小许的微信号进行购买。小郑看后很心动,随即把小许添加为微信好友,询问了手机的参数、价格和交易方式。小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购买了小许在直播中展示和售卖的手机。

  小郑收货后发现手机为山寨机,要求退货并退款。小许回复小郑称自己也被骗了,而后小许将小郑拉黑。

  小郑向直播平台所属的B公司投诉,B公司给予他的答复为“判定和解失败,已对对方账户作出处理”。几天后,小郑发现小许仍在原直播平台做直播。

  2019年12月,小郑按照快递单上的地址,赴小许所在的单位维权。到达后,发现小许已离职。小郑逗留数日,多方寻找未果,遂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小许及B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许利用主播身份不断为商家导流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具有对外出售商品获利的主观意图,故能够认定小许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

  后经鉴定机关鉴定涉案手机为仿冒机,并根据法院当庭演示涉案手机时的短暂使用体验和手机外观,可判定涉案手机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小许自述曾使用过涉案手机,应对上述涉案手机情况有所了解。在交易过程中,小许明确告知小郑涉案手机功能没有问题,属隐瞒事实告知虚假情况,导致小郑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了涉案手机,小许的行为构成欺诈。B公司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令小许向小郑退还购机款4000元,并三倍赔偿1.2万元,同时小许还应赔偿小郑合理支出3000元。

  直播带货的优势是主播与客户间的黏性和信任度更高,客户下单更直接;其劣势是门槛低,可能存在销售者对销售产品了解不透彻、从业人员资质无法掌握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谨慎,以防各类购物“陷阱”。

No.3

直播间套路多,谨慎进行射幸交易

     小于看到C商贸公司直播代购缅甸翡翠原石,与人合伙购买,原石价款及手续费共22万元。小于在购物网站上进行了确认收货,并向C商贸公司支付了自己均摊的2.2万元价款。

  C商贸公司在小于等人确认收货后进行解石,直播了原石解成大块石料的过程,但是没有直播切割、分配、包装小块石料的过程。C商贸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小于交付货物时,小于认为货物与描述不符,退回了货物并申请退款,但C商贸公司拒绝退款。

  C商贸公司认为,原石是经买家再三确认后开切的,公司在发货前已将分配给小于的小块石料拍照供其确认,故买家不能以商品质量问题或描述不符退换货。

  随后,小于将C商贸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2.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于等人经C商贸公司居间购买缅甸翡翠原石,C商贸公司向小于收取手续费,小于与C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关系。此外,C商贸公司还为小于提供解石服务和寄送服务,所以小于与C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包含多项内容的合同关系。

  小于以开出来的小块石料与C商贸公司陈述不相符且没有收货为由要求退款,其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小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小于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拒收快递,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涉案石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小于承担,继而未能提交涉案石料的后果也应由小于自行承担。故法院判决驳回小于的诉讼请求。

  在直播间购物时,主播展示的商品实物有可能与下单链接上展示的商品并不一致。《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此时,消费者需要对买卖双方约定的商品质量、其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承担举证责任。这就需要消费者在直播购物时,注意对主播所描述、承诺的商品质量状况进行取证,在浏览网页时可以对商品的宣传图片或文字截屏保存,同时保留好商品原件,并对其进行拍照保存,以便后期出现纠纷时用于维权。

直播带货出新规,平台责任难推诿

  对于直播带货的规制,立法、司法实践正从传统的对于直播间主播身份的关注,转变为对于直播内容及直播平台、直播间法律责任的关注。

  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还对直播营销平台相关安全评估、备案许可、技术保障、平台规则、身份认证和动态核验、高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识别处置、新技术和跳转服务风险防范、构成商业广告的付费导流服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例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义务。在此规定下,如果直播平台未能举证证明履行了审核义务,就要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当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商品权益受损时,可以追责的主体有主播、直播间的经营者、直播平台;涉及产品质量责任的,消费者还可以找生产者主张权利。

文案提供:报刊阅览室

文章内容部分摘自《法律与生活》;图片来源于网络

下期我们将继续进行案例分享,

敬请期待